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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生產法 當好第一責任人
發布:安徽山之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次 時間:2022-06-14

2022年6月是第21個全國安全生產月,今年的主題是“遵守安全生產法,當好第一責任人”。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陸續啟動相關活動,強化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抓緊抓實安全風險防范,堅決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發生,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環境。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我們有必要再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增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意識,牢牢守住安全生產紅線底線,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社會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歷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實施。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

2020年11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

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版安全生產法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工作的主要決策者和決定者,只有主要負責人真正做到全面負責,才能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作為分管領域的直接領導人員,也應當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針對不同組織形式的生產經營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指代有所不同。通常來講,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或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本法意義上的主要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投資人或實際控制人等。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確定要素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

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顒拥臎Q策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強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強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等。主要負責人因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除了主要負責人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也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認真抓好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貫徹落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或者負責的部門擔負直接領導責任;制定分管領域或者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并抓好落實;經常組織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處理;注重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組織分管部門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做好本單位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重罰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達1億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

同時,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開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予以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單位及人員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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